瑞信法課堂:建設工程中發包方違約,承包方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發布時間:2022年8月16日????瀏覽次數:42次 |
【案例】2010年9月,A市a建筑公司承包了b房地產開發商的商業用房建設工程項目。2010年10月,b房地產開發商的商業用房建設工程項目又分包給了c建筑公司。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項目工程款按照工程進度分期予以支付。2011年6月,a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商業用房的框架性建設,但是此時b房地產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經過a建筑公司的幾次催告,b開發商還是沒有支付工程價款。由于b房地產開發商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并違法分包,a建筑公司流動資金困難,無法墊資施工。因此,a建筑公司想要單方解除該建設工程合同,以維護自身權益。那么,承包方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解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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